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执行
日期:2013-03-06 09:08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供热工程项目时,应提前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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