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3-06 09:08
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公用事业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质监、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供热提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