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30 11:02
如下方式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实际完成节能量和示范面积达到合同约定量95%以上(含95%)的,拨付剩余专项资金给项目建设单位;实际完成节能量或示范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量95%的,根据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和示范面积占合同约定量的比例,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实际完成节能量或示范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量的50%的,终止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用、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未按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