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新房老房将“区别对待”
日期:2012-07-27 14:47
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供热计量整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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