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发布
日期:2012-07-26 10:03
量结算,直接进行分户计量收费。暂不具备分户安装热量表条件的,应当在楼栋或小区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热计量收费可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
  集中供热开始前,热用户应当预交一定的热费,作为可能产生退换热费差价的保证金,待供热结束后按收费办法进行结算。而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物价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户用热的影响。
5/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