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期:2012-11-08 19:34
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意见稿还指出,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
如果您对《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0日前将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传真:46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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