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1-08 19:34
供热季节即将到来,乌市人大常委会就《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逐步进行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乌鲁木齐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充水试压未提前7日通知用热户、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等4种行为的,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