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9月施行
日期:2014-04-24 10:33
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条例》还规定,开通、报停供热是用户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基本权利,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禁止供热连坐。《条例》明确,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用户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供热企业把热卖给物业等中间机构,再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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