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
日期:2014-03-31 10:24
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供热条例》,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守军说:制定供热条例,是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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