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日期:2013-11-06 10:16
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报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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