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宏观政策
>
河北省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日期:
2013-11-06 10:16
定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及标准结算热费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向业主进行价外收取的。
第三十九条热计量器具在安装前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17
/1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商城
供应
求购
公司
团购
行情
展会
资讯
招商
品牌
人才
知道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4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