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审议通过
日期:2013-11-06 10:16
定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及标准结算热费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向业主进行价外收取的。
第三十九条热计量器具在安装前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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