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6 10:16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计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新建建筑未按照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工程严格监理,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