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试运行
日期:2013-10-23 10:19
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10%可申请热价调整
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或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供热单位应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调价申请文件应抄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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