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试运行
日期:2013-10-23 10:19
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应按日全额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
退费时,供热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有用户签字。说明由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分别留存。
申请停热需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细则》中规定,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在每年8月1日至9月2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应实地踏查,不得以边、顶、底等原因设定停热条件。若停热的确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其他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停热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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