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试运行
日期:2013-10-23 10:19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各县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会同供热单位人员到现场免费测温,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结论。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测温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开始时间的依据。室温达标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复测的达标测温记录应作为计算室温不达标的结束时间。
在低温退费方面,《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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