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试运行
日期:2013-10-23 10:19
从大庆市供热协会获悉,《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开始试行。《细则》中对室温检测标准、如何退热费等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对供热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供热单位应在10月9日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试水、运行工作,确保10月10日零时前热水送到热用户家中。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在符合设计条件下不得低于18℃。低温用户应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在8小时内入户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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