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30 14:17
近年来因供热设施的维护责任不明确,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矛盾频发。在8月28日召开的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明确划分乌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 同时拟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约定。供热企业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绿经用热户签字建档。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供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