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05 09:18
近期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全省供热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全省供热发展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发展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