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05 09:18
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 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