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3-09-05 09:18
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节能环保、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逐步达到按用热计量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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