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04 09:58
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获得与供热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核定。其中补助专门项目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且对应相关费用计入成本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依托供热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供热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且与供热业务共同核算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冲减总成本,单独核算的,用其净收入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定价成本按照定价总成本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