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04 09:58
计价量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售热量或供热面积水平核定。核定售热量=供热量(1-漏损率);供热面积按照有效供热面积折算。
漏损率按照不超过5%据实核定,超出的按照5%核定。
第四章 定价成本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存在多种业务且供热业务未单独核算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供热经营费用。
(一)供热业务与其他业务共同核算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按照成本动因合理分摊计算,成本动因较多的,可按照供热业务收入占应分摊费用的业务收入之和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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