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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获通过
日期:
2013-08-28 10:00
暖期内,对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安装供热设施的起居室(厅)温度达到18℃2℃。从而将我市供热最低温度标准由原来的14℃提高到16℃。
新《办法》还调整了热费滞纳金标准,规定由现行《办法》的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1%,调整为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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