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采暖电价有调整,谷时段蓄热更划算
日期:2023-10-16 10:45
采暖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年〕33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价格政策的函》(吉省价格函〔2015〕111号)废止,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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