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日期:2023-09-27 10:14
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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