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日期:2023-09-27 10:14
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56号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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