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日期:2023-09-22 08:01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供热经营项目。逾期仍未达到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以撤回其供热经营许可。
《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换发相应企业类型的供热经营许可。
《办法》的施行将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提高供热企业经营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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