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改,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3-04-20 10:41
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救助制度,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时间延长、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老旧小区供热设备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装室温采集装置、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等。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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