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改,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3-04-20 10:41
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
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方式计收。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建筑面积指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按照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非居民热用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收。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申请整个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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