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改,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3-04-20 10:41
关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测温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举报和投诉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护、维修、改造、管理和更换的;
(四)供热期内发生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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