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改,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3-04-20 10:41
的;
(四)擅自接驳供热管线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性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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