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发《关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把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持续提升电力保供能力。
《通知》明确了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在运公用煤电机组、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相关规定的在运公用燃煤背压机组,拥有国家或地方有权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并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通知》明确,2024—2025年,山西省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千瓦·年(含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容量电价按月执行,各月标准为年容量电价标准的1/12。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按机组补偿,由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燃煤机组当月容量电费=当月认定该燃煤机组日最大出力的算术平均值×月容量电价标准。
《通知》就容量电费考核指出,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2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扣减50%,发生4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容量电费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