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17时许,《平凉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在市政府官网正式发布。《供热管理办法》内容共有九章四十五条,涉及集中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热费收缴、设施维护与管理、安全与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
12月3日,风景嘉苑小区一住户家中温度
据了解,《供热管理办法》起草单位为市住建局。2019年7月29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官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0月23日,市政府办、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审计局等8个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平凉电厂、红太阳热力公司、惠民公司等5家企业负责人,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物业公司代表共计30多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代表就群众关心的用热管理、热费收缴、计收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12月3日,世纪花园小区一住户家中温度
时隔一年后,这份万众瞩目的《平凉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终于正式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办法》旨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记者获悉,平凉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是自2012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总投资达10.1亿元。其中供热首站投资1.3亿元,投资8.8亿元建成了2条50公里并联互通主管网、186座换热站以及中继泵站、隔压站。截至目前,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已达到1902万平方米(城市中心区1857万平方米,工业园区45万平方米),占到城区总供暖面积2051万平方米的92.7%,供热范围已覆盖到整个建成区42平方公里,涉及641个小区、426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热用户达到12万户。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冬新世纪集团旗下所有商住小区供热用户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大网。原新世纪供热公司已建的广成路供热站作为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的备用热源,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系统后,一旦大网出现故障,即可启动备用热源,保证供热管网的安全。
关于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加强中心城区供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规范供用热行为,提高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心城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平凉市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供热管理及推进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等工作;崆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中心城区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运行监督管理及信访受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市、区民政局负责中心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贵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监督检查和供热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热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市、区财政、国资委、审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各有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心城区供热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中心城区供热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冂向供热单位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未按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供热生产经营。
供热期限及温度均设定标准
采访中,一些尚未接入集中供热大网的市民告诉记者,不知如何申请入网。对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接入集中供热:一是集中供热保障能力范围内的;二是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三是不影响区域供热安全稳定运行的;四是用户内网系统符合集中供热运行工况,房屋结构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供热单位将检验合格、符合接入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供热单位方可与用户签订入网合同,办理入网手续。
关于供热期限。第十八条规定:中心城区集中供热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关于供热服务。第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提供以下供热服务:一是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注水、打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公告;二是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供热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热用户并及时帮助消除;三是应建立热用户供热温度抽检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由热用户签字;四是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设置24小时专人值守的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公开录音电话,并及时处置和回复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关于供热温度。第二十条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的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关于投诉处置。第二十一条规定: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入户测温。对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不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热用户,责任单位或热用户应及时予以解决。
关于故障维修。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供热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预计停供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或停供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应及时告知热用户停供原因和恢复供热的时间。
关于室温检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或者对导致室内温度未达标的原因存在异议的,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入户测温,如温度未达标,应责成责任方整改。测温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三方共同参与,测温器具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标准。
关于供热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采暖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拆除影响供热的换热机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
关于用热申请。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入网用户应在当年9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并签订供用热合同。未办理用热手续的用户,不得擅自用热。
关于报停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热用户申请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或恢复用热的申请。未按时限办理手续的,视为正常用热。
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减免费用
近年来,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室内温度达标与否及如何收取暖气费的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不下,新发布的《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界定。
关于热费分类。第二十八条规定:热费分为热源费和采暖费两部分。热源费由热源单位向供热单位收取,计量标准和收取方式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应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关于价格制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热源费、采暖费收费标准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按照政府定价签订供用热合同。
关于计收标准。第三十条规定: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采暖费。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督促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缴采暖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两部制(指热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基本热价,另一部分是根据热用量收取的计量热价)热价交纳采暖费。热用户应于11月1日前交纳当年采暖费,供热单位在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按照实际用热量与热用户进行结算;因供热单位导致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减免釆暖费。因供热设施故障、供热管道破裂或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供的,供热单位应按停供的实际天数退还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关于停用计费。第三十一条规定: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热用户应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按照本采暖期热用户采暖费总额的30%交纳。
第四十四条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