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力争实现电能替代电量累计330亿千瓦时,年均替代电量保持10%-20%的增速,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0%。
“电气化新疆”是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煤、油、气的能源消费方式。
《方案》从具体的时间节点分解了目标任务。2016年争取实现电能替代电量50亿千瓦时,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40亿千瓦时,完成全疆4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建公共和公益建筑及民用建筑采用电采暖试点,对市政燃气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新建建筑使用电采暖,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0.5%;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
2017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约60亿千瓦时,增长20%,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50亿千瓦时,增长25%;完成全疆1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选定1至2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2018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70亿千瓦时,增长17%,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约60亿千瓦时,增长20%,完成全疆5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2%;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十三五”后两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150亿千瓦时;完成全疆10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电气化新疆”是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煤、油、气的能源消费方式。
《方案》从具体的时间节点分解了目标任务。2016年争取实现电能替代电量50亿千瓦时,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40亿千瓦时,完成全疆4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建公共和公益建筑及民用建筑采用电采暖试点,对市政燃气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新建建筑使用电采暖,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0.5%;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
2017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约60亿千瓦时,增长20%,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50亿千瓦时,增长25%;完成全疆1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选定1至2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2018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70亿千瓦时,增长17%,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约60亿千瓦时,增长20%,完成全疆5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2%;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十三五”后两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150亿千瓦时;完成全疆10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