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通知,西安市根据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中,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康护机构、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教学和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为2.2元/立方米;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销售价格为2.2元/立方米;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销售价格为2.79元/立方米;非居民合同内用气销售价格为3.49元/立方米,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和用户按照不高于“实际采购成本+配气价格(0.7元/立方米)”的原则协商确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39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
该通知要求,集中供热企业终端热价保持不变,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鼓励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终端热价保持不变,将加大对随意涨价、群众反映强烈行为的监审处罚力度。同时,西安市将强化对城燃企业、供热企业的运行成本监审和服务质量考核,结合成本监审、绩效评价情况,确定补贴数额,促进城燃和供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