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城市供热总面积8711万平方米,供热企业33家。本供热期,我市除华润、大唐两个统调电厂外,应储煤炭81万吨,目前已储备煤炭63.35万吨,储煤率77.9%,提前完成了开栓前储煤率达到60%的既定目标。同时我市储备3万吨煤炭,作为应急保障储备,确保供热能源安全。
为保障今冬供暖顺利运行,今年我市的老旧供热管网更新改造指标144公里,实际完成改造214公里,完成率148.6%,全面提升了供热管网稳定运行能力;投入资金1.39亿元,改造养护供热设施25688项,检修锅炉55台、换热站805座;计划投资3.3亿元改造热源厂一座,目前已完成两台20吨燃气锅炉的建设安装。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锦州供热行业积极开展“访民问暖”活动,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深入社区、走访用户,真实了解锦城百姓所思所想、所愿所盼,为今冬供暖工作提前“热身”。共走访900余户特殊用户,解决问题85件,达到了“与民沟通、为民解忧”的效果。根据上个供热期诉求办理情况,梳理出8个方面供热难点问题,并制定了《锦州市2022-2023供热期供热难点问题梳理及解决方案》,汤河子片区热源问题、瑞盛家园并网等问题全部得到了解决,共投入资金3.6亿元。
锦州市制定《关于加强全市城市供热行业监管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就上个供热期出现的9个供热服务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建立“问题、任务、措施、责任、时限”5个清单,共梳理出问题33项,现已全部整改到位。为了提升供热服务水平,我市邀请省、市12345平台专家对供热企业诉求办件人进行培训,提高广大诉求办理人员的办件能力和水平。积极向社会公布供热诉求、维修电话,加强值班值守确保有事能找到人,有事有人管,解决事有态度,真心实意为民排忧解难。
此外,我市共组建供热应急队伍11支,储备挖掘机、电焊机、发电机等大型应急抢修设备141台。各供热企业完善了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强化风险管控,充分利用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和线下巡检,强化运行监测,一旦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确保供热安全平稳运行。
目前我市正全面开展供热收费工作,供热单位采取延长收费时间,多渠道开展便民收费业务。用户可以凭缴费卡(号)通过锦州银行柜面、自助机、网银、手机银行,及锦州通、招商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缴纳供暖费。
会上,市住建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相关解答。《办法》修订主要集中在供热收费、暂停供热、测温退费、维修责任、综合质量评价5个方面。新增加了供热单位收取热费时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不得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或者限制用热。关于暂停供热,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申请暂停供热时间进行了修改:从“当年9月30日前修改为“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没有办理停供,且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在当年11月15日前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在此期间产生的热费由住户承担。关于测温退费,《办法》新增: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至恢复供热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测温时的时间要求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关于维修责任,修订后《办法》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供热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维修、管理,维修供热设施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维修、管理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的,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维护和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对综合质量评价,《办法》明确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列为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建立诚信档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供热经营权管理和核定供热补贴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