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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343
  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范了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各类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经营许可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选定一个试点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审批。
  《办法》明确了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的审批流程和需提供材料。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条件。供热企业应及时向注册地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工作人员检查供热设备 供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监管方面,各级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供热经营许可审批事后监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供热经营项目。逾期仍未达到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以撤回其供热经营许可。
  《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换发相应企业类型的供热经营许可。
  《办法》的施行将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提高供热企业经营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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