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采暖费,很多房主对无人居住的房屋办理供热停供。未来,办理停供也可能需要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日前,《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到了上述内容。
集中供热暂停应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集中供热暂停的用户应当在签订集中供热暂停协议的同时,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由供热单位开具专用票据。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民用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集中供热暂停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分户独立采暖系统的用户,办理集中供热暂停后,供热单位应当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或者关闭供热阀门。对不符合集中供热暂停条件或者集中供热暂停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得办理暂停业务,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一般情况下,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恢复均为一个供热期,即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2023-2024年度供热期集中供热暂停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补交当年度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未按期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或将支付违约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户已经办理集中供热暂停手续,在下一供热期前未提出恢复供热要求,应当视为继续暂停,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手续,但应当在每个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持集中供热暂停协议向供热单位支付当年度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用户未按期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通过张贴通知、电话等方式督促用户支付。用户仍不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户多个供热期未按时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在要求办理集中供热恢复时应当将陈欠费用一次性支付。对因逾期不支付热费而被停供的用户,在下一供热期前用户未提出集中供热恢复要求的,供热单位应当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不得要求办理集中供热暂停。
老用户陈欠费用不影响新用户办理相关业务
集中供热暂停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用户应当持相关材料及集中供热暂停协议,到供热单位办理协议变更手续或者集中供热恢复业务。新老用户间未交接集中供热暂停协议的,新用户办理上述业务时,供热单位应当调取保存的协议为新用户办理业务。原用户有陈欠费用的,供热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为新用户办理相关业务。
供热期前恢复供热的用户,应当按时支付全额热费,不再退还已支付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热费按实际供热天数热费总额的85%收取。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热费能力企业职工办理集中供热暂停的,按照热费补贴方式,给予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