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中规定“本市供暖期为五个月,从当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供暖时间仍为五个月。
供暖收费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供热费用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收?新《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供热费用。供热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以建筑层高3.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收百分之十的以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的供热费用。”
新《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或者因热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设计规范标准。”“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答复并处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新《办法》对室温检测也作了具体规定。
在供暖期间,往往出现一些因他人私改供暖设施而导致暖气不热的情况。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建供热管网、阀门、仪表、地沟、阀门井、供热标识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热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及改变供热方式;擅自连接供热设施;擅自安装热水动力装置;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新《办法》中还提及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