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天气”“采暖室温”标准统一
在供热采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对供暖室温约定时提到了“正常天气”这一概念。到底气温多少度是“正常天气”?
原示范文本中所称的“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但依据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因此,此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将“正常天气”拟调整为: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
同时,原示范文本在对供热室内温度标准进行约定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住宅,在室外气温不同的情况下,应保证的温度标准各有不同。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取消了之前对室外气温和住宅类型的“限定”,拟统一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独立供暖暂停用热可少缴62%费用
原示范文本提出,用热人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用热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人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拟将这一缴费标准降低。调整为: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人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可以参照“采暖费总计”的38%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
非采暖期也安排人员接电话
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还就供暖面积出现争议时的情形进行了修订。
原示范文本中,对采暖的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供热人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供热人承担。此次修订后拟调整为,对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此外,原示范文本中,要求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此次修订拟调整为: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非采暖期安排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更换也需及时公示告知用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