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于2022年1月13日由昌吉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于2012年5月1日颁布实施,201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昌吉州供用热事业发展,部分内容与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供用热管理规定不相符,相关主管部门、人民群众和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专家意见建议后,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新修订《条例》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有几处明显变化。主要为采暖期增加15天,由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调整为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根据当地天气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决定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供热设施的养护和维修费用划分较修订前更加明确,供热设施以管道井入户阀门为界,入户阀门前(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明确了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申请停热或恢复供热的相关要求,热用户可于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停热或恢复用热,且供热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条例》还新增了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单位所赠阁楼、阳台等安装供热设施的以实际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