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我省将进一步完善电取暖、天然气取暖价格支持政策。
电取暖方面,“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7∶00-12∶00、19∶00-24∶00,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目录电价,其他时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供暖企业,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工商业电采暖用户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
天然气取暖方面,供城乡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供城乡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集中取暖用气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阶梯气价政策执行。供城乡非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依联动机制同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