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日前财政部制定并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予以定额奖励;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定额奖励。
其他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以“地区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氮氧化物(NOx)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四项指标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20%;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下称《通知》),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作了安排,中央补助共计150亿元。其中,河北省34.36亿元,山东省25.29亿元,陕西省21.79亿元。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安排合集73.4亿元。其中,山东省18亿元,陕西省16.2亿元,河南省14亿元。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为,通过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不断优化调整,促进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通知》还特别提到,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效运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清洁取暖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农村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特困人群倾斜,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
《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予以定额奖励;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定额奖励。
其他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以“地区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氮氧化物(NOx)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四项指标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20%;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下称《通知》),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作了安排,中央补助共计150亿元。其中,河北省34.36亿元,山东省25.29亿元,陕西省21.79亿元。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安排合集73.4亿元。其中,山东省18亿元,陕西省16.2亿元,河南省14亿元。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为,通过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不断优化调整,促进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通知》还特别提到,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效运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清洁取暖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农村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特困人群倾斜,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