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正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惠江建议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属高寒地区,冬季气温低、供暖期长,冬季供暖是个重大的民生问题。根据现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2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但是,众所周知,从科学的角度,24℃才是体感最舒适的温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的广大市民经历了限时供暖,没有明确最低温标准,到2005年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早六点到晚二十一点18℃的供热标准,直至现行标准为18℃全天供热。这个变化只是将最低供暖标准由限时改为全天适用,但标准并未提高。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虽然现行标准符合这一规定,但黑龙江这样一个全国最冷,供暖期半年以上的地区,不是靠16℃或者18℃过度一下就可以的,舒适的供暖温度决定了该地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据董惠江调研所知,虽然部分居民室内,包括办公场所温度有可达到27、8℃,甚至更高的情况,但也有相当的人群抱怨“屋子里没法呆”。部分供暖温度过高并不是人们所希望的,这是个技术问题,并不能因此作为最低供暖标准停留在18℃的理由。提高黑龙江城市最低供暖标准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董惠江建议,将现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2条规定的“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