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二是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三是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其中: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分类降低电采暖输配电价,其中:居民分散式电采暖输配电价统一降至平段0.13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输配电价降至平段0.15元/千瓦时、谷段0.075元/千瓦时;同步降低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千瓦时。四是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对全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实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分摊电费。
《通知》明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用电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它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同时,鼓励未纳入专项交易执行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的用户,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执行电采暖输配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到户电价。
《通知》要求,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要按照确定的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同步调整电表和结算方式,增加百姓和企业的获得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总体上看,上述调价工作实施后,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基本实现了自治区同网同价的改革目标,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和各地公平用电,有利于全区共享改革成果,增加老百姓和企业的获得感,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电价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区电价环境。一是降低并统一了13个地州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解决了全区大工业同网同价和工商用电目录电价倒挂的问题。调价后,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低7.33%(其中,南疆平均降幅高达20%以上),综合考虑国家降低输配电价的因素,预计每年可减少全区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13亿元以上。二是明确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使电采暖电价更清晰透明,有利于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电价改革带来的红利,也有利于电价执行和社会监督,为推进电采暖应用和南疆煤改电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三是结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际,兑现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分摊电费,将进一步促进我区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