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7 日,《泰安市供热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明确指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半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推进我市集中供热面积逐年增加,条例指出,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 50% 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 50% 的,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
条例进一步维护热用户权益,指出,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在本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由供热企业关闭阀门。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户改造并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暂停供热。停止用热一般以一个采暖供热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符合供热条件,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本采暖供热期热费后,供热企业应当对其恢复供热。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全额退款
条例明确了供热温度,指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每到供暖季,关于供暖方面的投诉较多 , 条例中指出,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供暖季关于温度不达标退费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热点。条例中指出,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测。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退费。其中,
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 3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 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 100%。
政府应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冬季遇到极寒天气,如何设定供热期关系居民的生活质量,对此,条例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条例指出,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供热企业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擅自停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对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责权更加明晰。要求用户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不得擅自增加用热面积;不得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不得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等。并明确,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