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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力保障偏远农村居民冬季清洁取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4  浏览次数:1305
  近日,山东省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散煤清洁化供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能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减少劣质煤使用,在全省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暂时覆盖不到的山区,全面实施清洁煤炭供暖工作,确保偏远农村居民温暖过冬。 
  《通知》要求,坚持清洁取暖总基调不动摇。牢牢把握“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加快推进清洁取暖。2020年采暖季,在全省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以及新能源取暖等清洁能源替代暂时覆盖不到的山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实施清洁煤炭取暖工作。将散煤清洁化供暖作为清洁取暖的有力补充,最大程度减少冬季燃煤取暖污染物排放和煤炭能源消耗,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大“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模式推广力度。各市要在完成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础上,明确暂不能通过清洁取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区域,积极推广“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模式,鼓励使用型煤、优质无烟块、兰炭和绿焦等清洁煤炭,提高供暖用煤质量,并配套更换节能环保炉具。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20-2021年供暖季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计划。 
  加强清洁煤炭质量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辖区内清洁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洁净型煤产品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要加强煤质溯源监管,严格按规定标识市场销售的清洁煤炭。标识内容要包括《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中要求的产品名称、类别、品种及粒度、数量、产地、煤质指标、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及正确使用方法的警示说明。 
  《通知》明确,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散煤清洁化供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配套资金,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及时掌握、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清洁煤炭使用安全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居民“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供热供暖设施+排放设施”的燃煤取暖系统,有效解决透风撒气、一氧化碳中毒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宣讲“用好煤、保蓝天、配好炉、少用煤”的知识和政策,加强一氧化碳中毒预防知识宣传,引导居民安全科学地使用燃煤炉具。 
  大力宣传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供暖对改善农村空气质量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提高农村居民使用清洁煤炭自觉性,减少冬季取暖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在积极做好“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取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交流,学习借鉴典型做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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