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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立供热企业“红黄黑”榜 六种行为将被“一票否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4  浏览次数:15770
   为规范黑龙江省供热市场秩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4月21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从2020年起开展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供热企业“红黄黑”榜,每年5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供热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围绕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社会影响等八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总分200分,并设定了相应评价标准。根据评价结果,供热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企业、合格—黄榜企业、不合格—黑榜企业三个级别。
   《办法》提出,对供热企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评价“一票否决”,直接列为黑榜企业。
   一是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90%的。
   二是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三是供热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四是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五是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
   六是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对供热企业存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对于红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对于黄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黑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对于连续两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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