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承德发布《关于取暖用煤治理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清洁取暖。除集中供热外,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取暖用煤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无烟I号”规定,禁止运输销售使用“无烟I号”、兰炭以外任何类型散煤。
煤炭运输、销售环节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走村串街、游击兜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跨区运送煤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查处。无证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无照经营散煤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条件的,涉案煤炭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没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运输、销售不符合通告中煤炭质量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当地政府给予举报人每次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