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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委员建议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严惩窃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0  浏览次数:13443
   在近日召开的陕西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委员们围绕供热矛盾和民生改善提出建议,积极推进供热企业直管到户,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用热。
   陕西省政协委员钱嘉表示,2018年《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施行,条例中规定: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缴纳热费。在实际操作中,供热企业单方规定,供暖费用收缴时需一次性收取采暖季的全额费用或按照供热企业认可的供热面积比例缴纳,供暖结束后由供热公司进行费用核算,进行采暖费用统一退还或补缴。然而由于供热取费面积认定不一致等问题,导致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的各类性质纠纷,甚至出现不能为小区群众及时供暖的情况,影响到百姓的生活质量。
   钱嘉建议,可参考先进经验,西安供热企业及相关部门,设置供热专项账户,由业主直接将费用交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给予小区物业公司管道维护等相应服务费,从制度设计上杜绝供热面积的认定产生不一、影响终端用户供暖的现象。
   省政协委员龚龙岗也提出供热企业直管到户的建议。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行供热体制改革,制订西安市供热企业直管到户实施方案,要明确由供热企业具体负责设计、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直接对广大用户供热质量负总责。明确政府、供热企业、物业企业的主体职责,逐步取消物业企业对小区集中供热的中间管理环节,可以有效地减少矛盾纠纷,是提升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他建议,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供热企业直管到户。在规划住宅小区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来建设配套的供热基础设施,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的产权归属于供热企业,供热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养护和管理由供热企业统筹总负责。
   西安市要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且具备移交集中供热设施条件的小区,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区物业企业,将供热设施移交供热企业管理,要有计划分阶段逐步移交详细清单,逐步实现供热企业直管到户。对不具备移交集中供热设施条件的小区,要依据配建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老旧小区直管到户供热设施改造计划,并制定时间周期表限期完工,通过实行财政补贴、业主自筹或大修基金承担及供热企业投入并举的措施,实现全市集中供热企业直管到户。
   同时,结合西安市正在推进的“三改一通一落地”工作,进行供热企业直管到户的改造建设,采取因地制宜、一区一策,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的宗旨。
   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建议,在推进供热企业直管到户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西安市供热秩序进行监督和管理,取消违规供热企业资格,并纳入失信黑名单,明确不达标供热企业实行市场退出的经营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的监管力度,使供热真正成为政府的“暖心”工程。
   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建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严格按照《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物业企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将不良信息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对私自改装用户供热管道,应加强批评教育,对影响小区供热系统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积极引导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探索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核算方式,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合理计费,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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